各本科生班级、各位同学: 根据学校安排,本学期于2019年1月2日(星期三)——11日(星期五)停课进行期终考试,为督促全体同学抓紧时间复习备考,教育全体同学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诚信考试,杜绝考试作弊现象,警钟长鸣,以优良考风推动优良学风的形成,现将相关文件条款通知如下: 一、根据苏大教[2017]57号《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其课程成绩为零,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根据《苏州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五章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按考试安排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未按指定座位就座且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和安排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擅自传、接物品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等身份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交卷后在考场或周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八)违反规定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两次作弊或作弊与违纪各一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前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考试中发现课桌、周边墙壁、身体、衣服、考试物品等处抄写与考试相关内容的(不论翻阅与否); (二)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不论翻阅与否); (三)开卷考试交换、借用他人考试资料、利用电子设备上网查询的; (四)偷看或者抄袭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五)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答案或者相关内容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上机考试未经允许擅自上网的; (十)相互核对答案或试卷被人拿走后不报告的; (十一)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十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或者其他应当认定作弊的行为; (十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威胁、侮辱、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等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3.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偷窃试卷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使用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发送或接收相关信息的,或者使用其他器材作弊的; (七)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八)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4.学生的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被发现后,销毁违纪或作弊证据,不配合调查,无理取闹,干扰阻碍调查取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根据《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三条第二小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二)在校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苏州大学医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学生工作办公室) 起草人:沈君 发布人:黎春虹 |
